第一条 为了推动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生通过参加创新创业实践与课外科技活动所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对应的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所使用的成果应以四川传媒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五条 同一成果只能使用一次,按最高分值计分。
第六条 个人在集体项目中所获得的学分按对应分值除以个人位次计算。
第七条 学生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多修的学分仅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分可通过直接认定和申请认定两种方式获得。直接认定是指学生在参加由教务处认定的项目结束后,直接获得相应学分。申请认定是指学生在参加的项目结束后,需要通过“申报-审核-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九条 直接认定的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并在教学管理系统中记载。申请认定的学分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按程序确认。
第十条 学校随时受理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
具体程序为:学生填写《四川传媒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院(系、部)审核盖章后,交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审核结果经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在教学管理系统中记载。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出现争议时,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组织创新创业学院、学生所在院(系、部)及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复议,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所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并以课程作弊论处。
第十三条 超出本办法附件1中所列项目及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第十四条 经教务处认定,参加国家级及以上项目获奖所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置换1门专业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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