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课程规范化程度,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提升课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在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视野、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选课是学校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开设公选课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广泛涉猎不同学科领域的知识,开阔视野,促进文理艺工管等交叉渗透,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兴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公选课不免修免考;不能与学科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相互替代;《四川传媒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亦适用于公选课。
第四条 教务处是公选课的主管单位,负责政策制定、建设规划、课程审批、排课选课、管理评价等。院(系、部)是公选课的责任单位,负责课程申报、课程建设、课程初审、质量控制、课程考核和资料归档等。
第二章 设置与遴选
第五条 公选课分为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类)、艺术体育类等三大类;授课形式分为课堂授课和网络授课;每门课为0.5-2学分。批准开设的公选课列入学期教学执行计划。
第六条 公选课遴选坚持以下原则:
(一) 功能性原则。具有时代性、思想性、理论性和普适性,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 导向性原则。突出立德树人和以学生为中心,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修养,引导学生探索学科前沿,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 启发性原则。启发学生思维,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提升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 先进性原则。展示学科前沿的新理念、新思维、新趋势、新方法、新信息,有利于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
(五) 建设性原则。通过引进优质网络课程资源、培育校本课程资源等手段,为学生提供更加丰富的教学资源。
第三章 开课要求
第七条 开课教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独立讲授过一门课程及以上,学生评教和督导听课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第八条 开课教师应具备开设课程相关的学科背景,对所开课程有较为深入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第九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申请开设公选课不得超过2门。申请开课需提供完整的教学材料,包括: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案、教学进度表、教学参考书(资料)目录等。
第十条 开课教师必须遵守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对课堂教学的评估和监督。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销售教材或教学参考书。若被确定为教学质量不合格,将暂停开设公选课的资格。
第四章 开课程序
第十一条 公选课的开课可由教师本人提出,也可由院(系、部)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开课应填写《四川传媒学院公选课开课申请表》,申请人所在院(系、部)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签字盖章的申请表报教务处。教务处终审并将通过的课程列入公选课目录。
第十三条 教务处编制公选课课表(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晚上或周末),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发布选课通知。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确定是否开课。最低开课人数要求为40人,上限为160人。开课后原则上不允许调(停)课。
第五章 选课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选修公选课应以不影响专业课学习为前提。一般从第二学期开始,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得选修。每生每学期可选修1-3学分或不超过2门公选课。
第十六条 对于有先后关系的课程,应依次选修。不得选择与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内容近似的公选课;不得选修已获得学分的课程。
第十七条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为每学期的前4周)通过网上选课系统选课。未选课或选课未获批准,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自行参加,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选课系统关闭后不再办理退选和补选。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选或补选。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开课教师是课程考核的责任人,应向学生介绍该门课程的主要内容、考勤与考核要求等。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可采用讨论、作业、试卷、小论文、报告、口试、制作等形式,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核总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两者比例按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课教师不得接受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补考、不计学分、不计入学业预警门次。
第二十三条 教师须做好教学原始资料的保存工作,以备课程评估。
第七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选课的建设分为两个阶段:
规范化建设。所有开设的公选课需接受教学检查,检查资料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大纲(理论、实验)、课程教案、教材或指定参考书目、学生成绩册、课程考核质量分析报告等。
示范课建设。将受学生欢迎、教学效果较好的课程纳入示范课程建设规划,建设成为校级及以上示范课程。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学生评教,教学督导不定期抽查。存在问题的课程需认真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课。不再开设的课程将从公选课目录中删除。
第二十六条 教师开设公选课的情况将作为其教学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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