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传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18-10-30 10:19:29  发布人:教务处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教育教学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按照《四川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学分制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复查的程序和办法,详见《四川传媒学院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予以保留入学资格。因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伍后两年。因其他原因申请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报考其他学校,并被其他学校录取。

在校生注册与学籍信息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的规定,欠学费者不得注册。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学习、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后,凭缴费收据到学校教务处注册,取得学习资格。未按规定交清相关费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八条  学生注册的学籍信息来自于学生高考信息。学籍信息可以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chsi.com.cn/)上进行查询。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教务处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方能更改学籍信息。学籍信息每学年由教务处进行一次复核。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九条  我校本科生学制为4年,专科生学制为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修学年限。本科生修学的时间一般为3—6年,专科生修学的时间一般为2—5年。

第十条  学有余力、表现优异的学生,可以在第二学年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初审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审定后,提前修读相关课程。提前修读完全部课程者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年限者,可以在毕业资格审查前提出延长修学年限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修学的状况按照学分进行考评。四年制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一般为160—190学分,三年制总学分一般为130—140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修学期间,每学期取得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应当不少于16学分。

第十三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替代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课程修读与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觉、主动、积极修读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积极参加并完成各类实践性教学计划(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及设计等)。

第十五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

必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学生按课程序列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学校按不同档次(内容深浅不同)、不同类型(面向专业不同)和不同风格(教学方法不同)开设必修课程。学生可依据所学专业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志趣及特长等情况进行选择。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必修课的学习进程,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年级超前或滞后选课。必修课中,学生可以选修高于所学专业规定要求的同一课程,但不得选修低于专业要求所规定的要求课程。

限定选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必须从规定的若干课程组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的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课程。

任意选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面向全校开设的选修课程中选修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及学生所在院(系、部)批准后,可以通过免听,自学某门课程或某门课程的部分内容。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须按规定完成作业、按时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免听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经院(系、部)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院(系、部)教务秘书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班主任。

第十七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免听,自修其中某门课程的冲突部分。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部分内容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实习、作业后,方可参加考核。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之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优先参加考试,其次为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或学有所长的学生,若已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其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期末前两周内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下一学期拟免修课程的申请,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提出免修课程及理由。经院(系、部)审查同意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免修考试手续。免修考试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

(二)免修考试合格,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准予免修。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实验内容要求,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三)免修课程仍需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  政治课、军训及军事理论课、劳动课、各类实践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二十条  因生理缺陷在校期间无法修习体育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体育课,但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由于疾病、体弱等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可向教务处申请缓修,待痊愈后再参加学习和考试。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考查课程一般可根据学生考勤、平时作业、随堂考查、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比例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50-80%,平时成绩占20-50%。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旷课三次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重新学习后方可取得该课程重新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重新学习(重新完成实验)后方可取得该课程重新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按学校规定,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除外),办理了缓考的课程必须参加第二学期开学初进行的补考,如果不按时参加补考,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不及格学生应参加第二学期开学初进行的补考,补考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补考”。补考未合格者必须重新学习,同一课程允许重新学习多次,重新学习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 无故缺考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即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八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若学生对成绩有疑异,可在次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教务处申请查询,其余时间不予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详见《四川传媒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入伍学生的学分折算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学业警示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第四周进行成绩统计,对于补考或重新学习后,仍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以下程度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1、降级警示

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给予降级警示。降级警示一式四份,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各一份。降级警示用于提醒学生引起重视,不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2、降级

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由教务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学校审批后作出降级处理,降级通知书一式四份,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各一份。降级处理文件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3、退学

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由教务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处理文件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4、因成绩受到降级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可于五日内向学校提出试读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进行试读。试读期为3—6个月。试读期间表现优秀,有明显进步,且不合格学分不再增加的,试读期满后可向学校申请解除原处理决定。试读期间表现不佳,或者不合格学分继续增加的,学校可终止其试读,维持原处理决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录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不允许互转。

第三十四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一)确有某种特长,并在相关学科专业方面已具有良好的学习基础和能力,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六条  一年级和二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升入三年级后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每学期办理一次,集中在开学第一周办理。转专业学生须到教务处领取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院(系、部)同意、拟转入院(系、部)审核同意,并通过转专业考试后,报教务处审批,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要求高于或基本达到转入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的,则对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可,否则应重新学习。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生在原专业未修读的,应予补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转学申请,院(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入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申请转学学生,请详细参照《四川传媒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第九条的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在最长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  因创业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  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  需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经辅导员、院(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休学累计不超过3年。

第四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准予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退役后复学,可持《退伍证》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并可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不得留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学生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原专业无相应年级学生时,可由学生自己选择院(系、部)内相近专业学习,院(系、部)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退  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的处理文件由校办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我校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原修读已合格的课程,其要求与现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要求一致或高于现教学计划课程要求,该课程可以免修。

辅修专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学习制度,即允许入学两年、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参加第二专业学习。

第五十二条  第二专业学习要求:

(一)第二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

(二)第二专业应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单独安排,其学时不低于主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时的1/3。

(三)学生修完第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凡要求兼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第二专业申请表,向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部)主任及辅修专业所在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五十四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费。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  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或学籍异动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及学生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在校期间按照规定更改学籍信息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书按照更改后的信息填写、颁发。

第五十八条  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予以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达到四川传媒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四川传媒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可申请补领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和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学籍管理规定同日起废止。学校其它文件有关学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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