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传媒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各类教学事故,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以及四川传媒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分级:根据教学运行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三类;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I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Ⅱ级)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I级)

(一)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散布含有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的言论,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按规定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无故缺课、擅自停课,或擅自变更主讲教师;

3.教师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4.主、监考教师无故缺席;正式开考后监考教师携带考卷未到;正式开考后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发现学生考试作弊,监考教师故意隐瞒、开脱、知情不报;

5.擅自改动学生原始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证明;

6.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人员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严重伤害(终身致残及以上)或财产重大损失(5万元及以上);

7.造成严重教学影响,经学校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在学籍、证书管理中,故意出具或办理严重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教学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数据等重要管理档案;

3.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有意泄密,致使考前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

4.不按审批程序和规定擅自发放或故意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三)教学保障类

1.故意损坏多媒体、贵重仪器等重要教学设施,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2.无故停水、停电,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一)教学类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2.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致使教学中断,造成不良影响;

3.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辱骂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4.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5.有作业的课程,教师未按教学要求向学生布置作业,或从不批改作业;

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7.试题命题或印制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无意泄密,引起大面积扩散,造成严重后果;

8.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场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9.考试结束后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

10.阅卷教师不按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压低考生考试分数,影响成绩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11.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作品),造成严重影响;

12.造成较大教学影响,经学校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单位未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更改教学大纲,调整和改变教学计划;

2.教学单位与职能部门因自身原因造成教材迟订、漏订、错订,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尚未得到教材,影响教学正常运行;

3.未按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排课;

4.未经严格审查,出具违背事实的成绩、学籍、学历等证明、证书;

5.未按有关规定将学籍处理、违纪处分文书及时送达学生,造成不良后果;

6.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

7.教学单位、教研室或教师擅自征订或印刷教材,或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8.教学资料严重缺失、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

(三)教学保障类

1.未按照学校教室、实验室管理规定私自占用教室、实验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教学类

1.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含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10分钟;

2.教师上课无教材、无教案、教具等必备教学资料或工具,影响正常教学;

3.任课教师着装不得体(如穿背心、拖鞋上课),或坐在桌子上讲课,或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或上课吸烟等;

4.教师不按教学大纲或经教研室审定的教案和教学进度计划要求进行教学活动;

5.除拉片课或影视赏析课外,上课时播放影片一次超过5分钟(含5分钟)或累计超过上课时间的25%以上;

6.不按照规定进行试卷的命题、审查,导致试题不符合要求;

7.监考教师因自身原因缺席或迟到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或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8.不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学生的实验、实习成绩;

9.考试结束后超过规定时间15天(不含15天)不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

10.造成不良教学影响,经学校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管理类

1.同意调课后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辅导员或者辅导员未及时通知学生,影响教学秩序;

2.学籍处理不及时,造成学生未能按时执行学籍变动;

3.排课或排考不当,影响教学或考试正常进行;

4.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教学计划或学生选课计划,提前将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准备好,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5.教材发放过程中,因组织工作失误造成学生教材发放过程错发或遗失。

(三)教学保障类

1.不按操作规程,损坏多媒体、重要仪器设备等,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2.管理人员未及时维护好多媒体、重要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使教师无法按计划正常上课;

3.粉笔等教学用具准备不足,卫生、供水等服务、保障条件差,造成不良影响;

4.未及时传达停水、停电通知,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5.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未按时开启教学设备,影响正常上课。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各单位也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学校教务处。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院(系、部、处)进行查实,由院(系、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初步认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学校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条款对教学事故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材料核实教学事故等级,拟出处理决定报学校领导审批,学校下文通报。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在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处)内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当月课时津贴(或岗位工资)100元,并取消事故责任人本年度评优资格;

2.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当月课时津贴(或岗位工资)300元;并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评优评奖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3.重大教学事故(I级),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当月课时津贴(或岗位工资)500元;本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取消事故责任人两年内评优评奖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或屡次造成教学事故,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实行降聘甚至解聘。

第十二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申诉

1.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向人事处申诉;

2.对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教务处和人事处组织调查,在接到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意见返回申诉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若教学事故涉及违反党纪、政纪和国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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